辽宁·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LIAONING DALIAN RURAL PROPERTY RIGHTS TRADING CENT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小型水利设施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规范在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大连农交中心)进行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办法》《辽宁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型水利设施,是指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使用的,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种小型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和设备,使用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首部枢纽;塘坝、堰闸、机井、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水池(窖、柜)等微型水利工程;
(二)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等水土保持工程;
(三)设计供水规模小于1000立方米/天且设计供水人口小于10000人的农村供水工程;
(四)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五)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进行流转交易的其他小型水利设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是指小型水利设施产权的权利人在大连农交中心以租赁、入股等方式将使用权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出让方(流出方)是指委托大连农交中心对其依法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进行流转交易的产权权利人或受其委托的代理人。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是指报名参与大连农交中心组织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称受让方(流入方)是指最终取得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权利的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
第六条 从事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和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及互惠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节约用水和高效用水的可持续利用原则;
(三)不损害第三方用水权益的原则;
(四)服从防汛、排涝统一指挥原则;
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应在大连农交中心公开交易。
第二章 交易方式、程序、条件
第七条 在大连农交中心流转交易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原则上按照网络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组织交易。
第八条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程序依次为信息收集与辅导、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发布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组织交易、成交公示、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出具交易见(鉴)证书。
第九条 出让方(流出方)在大连农交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对拟流转交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的基本情况、权属关系、决策情况、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期限、交易用途、受让方(流入方)要求等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在大连农交中心平台填报交易申请材料。
第十条 出让方(流出方)大连向农交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主体资格材料、内部决策文件、权属文件、交易材料、其他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无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等负责。
第十一条 主体资格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方(流出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及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提供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出让方(流出方)为法人单位的(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合作社章程);
(三)出让方(流出方)为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应提交出让方(流出方)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本条规定的材料系原件的需提交原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验证原件。
第十二条 内部决策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方(流出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的材料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意见,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提供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的材料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意见;
(二)出让方(流出方)为法人单位的(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有效的内部决议,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等;
(三)出让方(流出方)为国有水利资产经营管理部门的,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程序规则,履行国有资产流转交易的必要程序,并出具的相关部门同意流转的文件;
(四)出让方(流出方)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流转交易行为应当报县财政部门批准。
出让方(流出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转交易行为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县财政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材料系原件的需提交原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验证原件。
第十三条 权属及其他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型水利设施产权证书、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合同、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含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证明);
(二)产权涉及共有或设置抵押、担保等其他权利的,还须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
(三)产权权属关系复杂的,大连农交中心可要求出让方(流出方)就流转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四)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还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流转交易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核准(备案)文件;
(五)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小型水利实施设备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置的,其评估结果经县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资产处置的基准价格;乡(镇)人民政府处置的,其评估结果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县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资产处置的基准价格。
本条规定的材料系原件的需提交原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验证原件。
第十四条 交易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交易申请书;
(二)流转交易合同样本;
(三)大连农交中心认为的其他材料。
本条规定的材料系原件的需提交原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验证原件。
第十五条 大连农交中心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大连农交中心与出让方(流出方)签订委托合同,并办理信息发布等挂牌手续。未通审查过的,大连农交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出让方(流出方)。出让方(流出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还须按照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相关规定通过监管部门线上审核。
第十六条 通过形式审查后,大连农交中心将公开发布流转交易公告,公告期为不少于7个自然日。
出让方(流出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告期按照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征集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程序包括以下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可通过实地踏勘,对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出让方(流出方)应接受并配合意向受让方的踏勘和咨询;
(二)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应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在大连农交中心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并按信息公告要求向大连农交中心平台缴纳交易保证金,完成报名手续办理。逾期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三)意向受让方应按照公告内容提交相应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无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或其他材料、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大连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
采取联合受让(流入)的,联合受让(流入)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流入)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受让(流入)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大连农交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交易:
(一)公告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的,大连农交中心平台在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对交易价格确认,并在竞价结果公示后向交易双方发放《成交确认书》,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二)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的,按照网络竞价方式开展竞价。大连农交中心平台根据竞价结果生成《成交确认书》,在竞价结果公示后发放至交易双方,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三)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当事人应向大连农交中心承担责任,并赔偿大连农交中心损失;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四)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大连农交中心平台公告。
第十五条 《成交确认书》发放后,大连农交中心平台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自然日。出让方(流出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示时间按照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成交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名称、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期限、用途、交易方式;
(三)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要求;
(四)交易标的交付及流程等事项;
(五)合同的生效条件;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结算交割、出具交易见(鉴)证书等环节执行大连农交中心发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和相应的交易细则。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出让方(流出方)在流转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受让方(流入方)在流转标的移交后,应当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经营者应与用水户在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服务价格,供水经营者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
(二)应当服从政府防汛抗旱调度,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灌溉工程应优先保证农业灌溉用水;
(三)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
(四)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按照合同规定搞好工程的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五)扩建、改建或新建的水利工程,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六)工程经营过程中,要实行科学管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利用和破坏性生产,严禁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资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大连农交中心开展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大连农交中心平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水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大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大连农交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