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LIAONING DALIAN RURAL PROPERTY RIGHTS TRADING CENTER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涉农资源资产流转规范化管理水平,规避和防范特殊类项目不进场交易带来的风险,防止暗箱操作,透明交易过程,结合市场需求及当前实际操作情况,实现对非公开征集协议流转类项目的分类管理,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大连农交中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非公开征集协议流转为经相关机构(单位)批准,未通过公告期公开征集意向方,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内容和价格,交易主体明确但交易客体复杂。
非公开征集协议流转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适应交易过程复杂、交易金额较大、交易条款伸缩性较强、流动性较差,或流转标的用途具有明显时间性、季节性、地区性,不能够通过标准化完成交易;
(二)交易双方初始交易分歧较大,需采取渐进式的协商达成最终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需保守商业秘密,交易过程不宜公开的。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非公开征集协议流转类项目包括:
(一)发展普惠性幼儿园、中小学、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地铁、移动通讯基站、社区医院、污水处理站、垃圾分类处理站等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招商的项目;
(四)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集体资源资产的;
(五)因市政、公益、乡村振兴等政府投资、使用及非营利性项目;
(六)其他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的项目。
第四条 协议流转项目审核登记应当遵循“能进则进,进则规范”的原则,严格控制协议流转项目的适用范围。确实符合协议流转条件的项目,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简便、灵活、规范。
第五条 协议流转项目各方,应自行对照本细则所列明的适用情形,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取得必要的批准文件,包括以下方面:
(一)流出方根据实际,按照章程、政策法规等履行程序;
(二)向大连农交中心提出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大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三)大连农交中心对上传材料进行规范性、齐全性审核,并提交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平台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项目,大连农交中心发布拟成交公示,公示期2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发放非公开协议流转类项目公示鉴证书;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监管部门及流出方对异议进行解答,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终止公示。
第六条 协议转让项目的相关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关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协议流转交易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
(三)协议流转项目交易合同文本及附件;
(四)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及大连农交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流出方、流入方对其所提供的协议流转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大连农交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对提供的协议流转项目材料进行规范性、齐全性审核登记并进行公示鉴证;监管部门对协议流转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 流出方、流入方采取隐瞒真相、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示鉴证的,大连农交中心有权撤销已出具的公示鉴证,并对撤销结果进行公示。
第九条 发生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交易违规违约造成他方财产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大连农交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