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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细则
来源: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业务一部 发布时间: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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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大连农交中心)进行的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辽宁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涉农专利权,是指产生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专利;

(二)涉农商标权,是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著作权,是指包括科研报告、手册、产品设计、工程设计、规划设计等;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五)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是指在农业领域具有实用或潜在使用价值的来自动物、植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和传统知识保护;

(六)植物新品种权,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七)其他可以依法交易的农业类知识产权。

法律规定其他限制权利流转交易的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禁止流转交易。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业类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农业类知识产权,依法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出让方(流出方)是指委托大连农交中心对其依法拥有的农业类知识产权进行流转交易的产权权利人。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是指报名参与大连农交中心组织的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称受让方(流入方)是指最终取得农业类知识产权权利的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

第六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无争议;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集体所有的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应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表决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四)向涉外人员、国外企业或者国外其他经济组织转让知识产权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人、国外企业或者国外其他经济组织转让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类知识产权应在大连农交中心公开交易。

第二章  交易方式、程序、条件

第九条  在大连农交中心流转交易的农业类知识产权原则上按照网络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程序依次为信息收集与辅导、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发布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组织交易、成交公示、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出具交易见(鉴)证书。

第十一条  出让方(流出方)在大连农交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对拟流转交易农业类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权属关系、决策情况、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期限、交易用途、受让方(流入方)要求等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在大连农交中心平台填报交易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出让方(流出方)大连向农交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主体资格材料、内部决策文件、权属文件、交易材料、其他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无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等负责。

第十三条  主体资格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方(流出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及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提供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出让方(流出方)为法人单位的(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合作社章程);

(三)出让方(流出方)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应提交出让方(流出方)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本条规定的材料系原件的需提交原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验证原件。

第十四条  内部决策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方(流出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的材料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意见,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提供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的材料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意见;

(二)出让方(流出方)为法人单位的(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有效的内部决议,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等。

本条规定的材料系原件的需提交原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验证原件。

第十五条  权属及其他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权证书,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新品种权证书及缴纳当年年费的证明材料;

(二)产权涉及共有或设置抵押、担保等其他权利的,还须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

(三)产权权属关系复杂的,大连农交中心可要求出让方(流出方)就流转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本条规定的料系原件的需提交原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验证原件。

第十六条  交易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交易申请书;

(二)流转交易合同样本;

(三)大连农交中心认为的其他材料。

本条规定的材料系原件的需提交原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验证原件。

第十七条  大连农交中心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大连农交中心与出让方(流出方)签订委托合同,并办理信息发布等挂牌手续。未通过审查的,大连农交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出让方(流出方)。出让方(流出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还须按照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相关规定通过监管部门线上审核。

第十八条  通过形式审查后,大连农交中心将公开发布流转交易公告,公告期为7个自然日。

出让方(流出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告期按照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征集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程序包括以下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可通过实地踏勘,对农业类知识产权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出让方(流出方)应接受并配合意向受让方的踏勘和咨询;

(二)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应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在大连农交中心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并按信息公告要求向大连农交中心平台缴纳交易保证金,完成报名手续办理。逾期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三)意向受让方应按照公告内容提交相应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无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或其他申请材料、主体资格资料、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大连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

采取联合受让(流入)的,联合受让(流入)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受让(流入)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大连农交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交易:

(一)公告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的,大连农交中心平台在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对交易价格确认,并在竞价结果公示后向交易双方发放《成交确认书》,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二)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意向受让方(意向流入方)的,按照网络竞价方式开展竞价。大连农交中心平台根据竞价结果生成《成交确认书》,在竞价结果公示后发放至交易双方,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三)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当事人应向大连农交中心承担责任,并赔偿大连农交中心损失;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四)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大连农交中心平台公告。

第二十一条  《成交确认书》发放后,大连农交中心平台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自然日。出让方(流出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示时间按照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成交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名称、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期限、用途、交易方式;

(三)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要求;

(四)交易标的交付及流程等事项;

(五)合同的生效条件;

(六)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七)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增值、减值处理办法;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结算交割、出具交易见(鉴)证书等环节执行大连农交中心发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和相应的交易细则。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大连农交中心开展的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大连农交中心平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大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大连农交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