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环境,强化信用在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农交中心)中的约束作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大连农交中心组织的资产出租、转让等各类交易业务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报名参与大连农交中心组织的各类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及通过大连农交中心规范交易,实际接收农村产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意向)受让方黑名单管理是指针对在大连农交中心组织开展的业务中存在行为不良、未按照相关约定履行责任的(意向)受让方,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
第四条 大连农交中心(意向)受让方黑名单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参与大连农交中心挂牌项目的(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大连农交中心有权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受让方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获取受让方资格,从而签订交易合同的;
(二)(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竞价的过程中,采取恶意竞价、恶意串通等方式故意抬高或压低资产价格,影响交易结果,导致或可能导致集体资产损失或转出方利益受损的;
(三)(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流转项目的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方式,对转出方、大连农交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干扰正常交易的;
(四)(意向)受让方因个人原因,无故阻碍交易流程或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和资产交接单的;
(五)(意向)受让方以未看到平台披露信息、未认真阅读所需签署材料的信息等为理由,导致交易流程不能顺利进行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七)受让方未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恶意拖欠交易价款及平台服务费的;
(八)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大连农交中心交易规则的行为的。
第六条 “黑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情况调查;
(二)信息取证;
(三)审议决定;
(四)信息公示;
(五)管理实施。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意向)受让方,根据情节轻重,大连农交中心有权按照经信息取证后确定的最终处理意见,禁止其一年内参与大连农交中心组织的全部项目交易。
第八条 曾被列入“黑名单”的(意向)受让方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禁止参与项目交易期间扰乱交易秩序、阻碍交易进程的,大连农交中心有权禁止其五年内参与大连农交中心组织的全部项目交易。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被列入“黑名单”的,若再次参与大连农交中心交易项目,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意向)受让方交易信用惩戒期满的;
(二)(意向)受让方在接到“黑名单”交易信用惩戒措施决定后,已及时进行整改,积极消除不利影响,并经(意向)受让方申请、转出方同意(如需)和大连农交中心审核同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农交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