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则
政策规则、交易规则等信息
林权流转交易细则
来源: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业务一部 发布时间:2025-05-12
字体大小: A -  A +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流转交易行为,依据《辽宁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林权流转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林权流转交易方式,原则上选择网络竞价或协议转让方式。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监管工作通知》(辽农办综发〔2021〕70号)要求,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资产必须通过交易机构公开流转交易,并纳入省统一监管平台监管。

第四条  本细则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第五条  流出方在大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管理系统录入流出信息,提交《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资产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监管标准对流出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复核。

《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由大连农交中心统一制订,流出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可向交易机构领取或在大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第六条  流出方应当提供以下相应信息材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受委托人资格或身份证明的原件或照片、扫描件;

(二)标的物权属证明。应按《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第十一条规定,提交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未取得林权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材料,证明林地为集体统一经营管理(非家庭承包林地),且地上林木所有权利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复)核可予通过;

(三)标的物信息。包括林地面积、林木数量、林木种类座落(四至)、配套设施、附着物信息等;

(四)流转方式和期限;

(五)流转后的用途要求;

(六)标的物底价和支付方式;流转交易底价应当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或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参考本地当前市场价格科学确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可自行确定合法拥有的产权流转交易底价。《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第十五条规定,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七)林地、林木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流入方资信、履约能力要求;

(九)其它可能影响交易和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和材料。

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交易,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或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

第七条  流出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流出方提交的流出信息由大连农交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审核。

第九条  流出信息审核通过的,大连农交中心予以发布交易公告,流出信息审核不通过的,流出方根据审核要求重新提交流出信息所需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交易公告应在大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同步在省信息服务平台和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名称、权属信息、数量、流转期限起止日期、底价、交易方式、流入方要求等。

第十二条  流出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流出方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监管机构出具文件,由大连农交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三条  在公告的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流出方可以按照《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低于1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流出信息的挂牌价由流出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流出方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则由该决策、批准人确定。

依法依规须经资产评估的,流出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首次挂牌价的依据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十五条  意向流入方应在公告期限内向大连农交中心提出产权流入申请。

农村产权流入申请材料由大连农交中心统一制订,意向流入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流入申请材料可在大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第十六条  意向流入方提出流入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流入申请材料,大连农交中心意向流入方网络竞价须知等;

(二)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受委托人资格或身份证明的原件或照片、扫描件;

(三)满足流出方要求的资信、履约能力证明的文字说明、照片或扫描件;

(四)其他为满足交易和合同订立需要应提供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七条  意向流入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大连农交中心在成交公告期满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等流转合同有统一示范文本的,交易主体双方须采用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大连农交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未涉及到交易流程中的进场交易申请、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按照大连农交中心发布的《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林权流转交易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大连农交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