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LIAONING DALIAN RURAL PROPERTY RIGHTS TRADING CENTER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依据《辽宁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指无身份限制的交易双方依法自愿、平等有偿、规范有序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法律规定应当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产权流转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为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农交中心”),交易公共服务场所包括在市县乡公共行政服务场所设置的专门窗口或独立场所,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接受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指导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交易监管机构,依法对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管。
大连农交中心负责建立大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接入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同步将流转交易公告和成交公告信息接入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信息平台”)和大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流出方、流入方。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出方,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农村产权流出,是流出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产权流出信息,公开挂牌流转农村产权的活动。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流入方,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可根据标的物类别选择招标、拍卖、网络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监管工作通知》(辽农办综发〔2021〕70号)要求,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资产必须通过交易机构公开流转交易,并纳入省统一监管平台监管。
第七条 下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盐渍化荒地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集体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服务。
(十一)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财产权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二章 提交流出申请
第八条 流出方在大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管理系统录入流出信息,提交《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资产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监管标准对流出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复核。
《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由大连农交中心统一制订,流出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申请书,《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可向交易机构领取或在大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第九条 流出方应当提供以下相应信息材料:
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资产的流转交易,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或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
第十条 流出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流出信息审核
第十一条 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流出方提交的流出信息由大连农交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流出信息审核通过的,大连农交中心予以发布交易公告,流出信息审核不通过的,流出方根据审核要求重新提交流出信息所需材料进行审核。
第四章 发布交易公告
第十三条 交易公告应在大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同步推送至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
每年3月1日至5月1日,耕地流转交易公告期调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名称、权属信息、数量、流转期限起止日期、底价、交易方式、流入方要求等。土地经营权还应明确坐落(四至)信息,建(构)筑物还应明确类别、规模、结构形式、建设年限、坐落等信息。
第十五条 流出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流出方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监管机构出具文件,由大连农交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六条 在公告的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流出方可以按照《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低于1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流出信息的挂牌价由流出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流出方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则由该决策、批准人确定。
依法依规须经资产评估的,流出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首次挂牌价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结果。
第四章 意向流入方报名
第十八条 意向流入方应在公告期限内向大连农交中心提出产权流入申请。
农村产权流入申请材料由大连农交中心统一制订,意向流入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流入申请材料可在大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第十九条 意向流入方提出流入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 意向流入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大连农交中心对意向流入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如需流出方确认意向流入方资格,大连农交中心及时将意向流入方的登记情况告知流出方,流出方在收到登记情况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对意向流入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流出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审核结果由流出方最终审定。
第二十三条 如流出方要求流入方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流入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大连农交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并提交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报名资料后获得参与流入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及相关报名资料的,视为放弃流入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四条 交易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的,大连农交中心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的,大连农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的发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应在大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同步推送至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
每年3月1日至5月1日,耕地流转成交公告期调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大连农交中心在成交公告期满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等流转合同有统一示范文本的,交易主体双方须采用示范文本。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八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十九条 交易资金原则上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大连农交中心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签订后,流入方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大连农交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
流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意向流入方未被确认为流入方的,大连农交中心在流入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流入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大连农交中心结算账户后,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大连农交中心向流出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大连农交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大连农交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流入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大连农交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大连农交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交易行为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大连农交中心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凭证。
第三十五条 交易双方凭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凭证办理标的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八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结
第三十六条 在农村交易合同签订前,有下列情形的,经有关方面向大连农交中心提出申请,经大连农交中心核实,可以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对流出方所流出产权存在争议,且提供政府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的。
(二)司法机关发出中止交易通知或依法做出的法律文件导致交易中止的。
(三)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中止期限由大连农交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个日历日。大连农交中心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大连农交中心可以作出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恢复情形的,应当在大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上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大连农交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发生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因交易违规违约造成他方财产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由大连农交中心保管,保管期限应超过合同期限3年以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大连农交中心。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