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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及集体资源性资产流转交易细则
来源: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业务一部 发布时间: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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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经营权及集体资源性资产流转交易行为,依据《辽宁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农村土地经营权及集体资源性资产流转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及集体资源性资产流转交易方式,采用招标、拍卖、网络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监管工作通知》(辽农办综发〔2021〕70号)要求,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资产必须通过交易机构公开流转交易,并纳入省统一监管平台监管。

第四条 本细则农村土地经营权及集体资源性资产是指: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二)“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盐渍化荒地使用权。

(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第五条 流出方在大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管理系统录入流出信息,提交《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资产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监管标准对流出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复核。

《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由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大连农交中心”)统一制订,流出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可向交易机构领取或在大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第六条 流出方应当提供以下相应信息材料:

  • 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受委托人资格或身份证明的原件或照片、扫描件;
  • 标的物权属证明。应提交权属登记证书。确实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可提交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公章的集体资产台账复印件。不能提交资产台账的土地可参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提交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 标的物信息。包括标的物类别、数量、规模、坐落(四至)、配套设施、附着物信息等;
  • 流转方式和期限;
  • 流转后的用途要求;
  • 标的物底价和支付方式;流转交易底价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参考本地当前市场价格科学确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表决;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可自行确定合法拥有的产权流转交易底价。
  • 土地或集体资源性资产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 流入方资信、履约能力要求;
  • 其他可能影响交易和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 流出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流出方提交的流出信息由大连农交中心进行审核。

第九条 流出信息审核通过的,大连农交中心予以发布交易公告,流出信息审核不通过的,流出方根据审核要求重新提交流出信息所需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交易公告应在大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同步在省信息服务平台和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

每年3月1日至5月1日,耕地流转交易公告期调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名称、权属信息、数量、流转期限起止日期、底价、交易方式、流入方要求等。

第十二条 流出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流出方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监管机构出具文件,由大连农交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三条 在公告的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流出方可以按照《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低于1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流出信息的挂牌价由流出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流出方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则由该决策、批准人确定。

依法依规须经资产评估的,流出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首次挂牌价的依据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六)款。

第十五条 意向流入方应在公告期限内向大连农交中心提出产权流入申请。

农村产权流入申请材料由大连农交中心统一制订,意向流入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流入申请材料可在大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第十六条 意向流入方提出流入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 农村产权流入申请材料:大连农交中心意向流入方网络竞价须知等;
  • 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受委托人资格或身份证明的原件或照片、扫描件;
  • 满足流出方要求的资信、履约能力证明的文字说明、照片或扫描件;
  • 其他为满足交易和合同订立需要应提供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七条 意向流入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大连农交中心在成交公告期满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等流转合同有统一示范文本的,交易主体双方须采用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大连农交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交易流程中进场交易申请、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按照大连农交中心发布的《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林权流转交易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大连农交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