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LIAONING DALIAN RURAL PROPERTY RIGHTS TRADING CENTER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资产及各类资产流转交易行为,依据《辽宁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及各类资产流转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及各类资产流转交易方式,原则上采用网络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监管工作通知》(辽农办综发〔2021〕70号)要求,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资产必须通过交易机构公开流转交易,并纳入省统一监管平台监管。
第四条 本细则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及各类资产是指: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二)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三)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四)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第五条 流出方在大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管理系统录入流出信息,提交《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资产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监管标准对流出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复核。
《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由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大连农交中心”)统一制订,流出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可向交易机构领取或在大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第六条 流出方应当提供以下相应信息材料:
第七条 流出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流出方提交的流出信息由大连农交中心进行审核。
第九条 流出信息审核通过的,大连农交中心予以发布交易公告,流出信息审核不通过的,流出方根据审核要求重新提交流出信息所需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交易公告应在大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同步在省信息服务平台和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名称、权属信息、数量、流转期限起止日期、底价、交易方式、流入方要求等。
第十二条 流出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流出方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监管机构出具文件,由大连农交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三条 在公告的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流出方可以按照《农村产权流出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低于1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流出信息的挂牌价由流出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流出方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则由该决策、批准人确定。
依法依规须经资产评估的,流出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首次挂牌价的依据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六)款。
第十五条 意向流入方应在公告期限内向大连农交中心提出产权流入申请。
农村产权流入申请材料由大连农交中心统一制订,意向流入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流入申请材料可在大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第十六条 意向流入方提出流入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意向流入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大连农交中心在成交公告期满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及各类资产流转有统一示范文本的,交易主体双方须采用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大连农交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未涉及交易流程中的进场交易申请、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按照大连农交中心发布的《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林权流转交易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大连农交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