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办法
来源: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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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服务机制,培育市场健康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大连农交中心”)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参考国内其它地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结合我省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由大连农交中心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而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服务于省内其他城市的项目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机制。由大连农交中心自主制定参考收费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费分为交易服务费和其他服

交易服务费是指由大连农交中心提供发布信息披露公告理意向受让方报名、交易保证金管理、组织公开竞价、开展资金结算、出具交易见证、查询保管档案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信息发布、招标代理、融资服务、项目招商、信息服务、市场调查、路演推介、交易策划、广告服务、咨询服务、资产评估等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交易服务费采用综合费制一次性收取,按以下方式收取:

(一)资源性资产

1、耕地经营权按成交金额的1.3%收取;

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按成交金额的3%取;

3、其他资源性资产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

(二)经营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如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出资企业的房产、车 辆、设备等)及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各类产权或权益按成交金额实行阶梯性累进收费,具体如下:

成交金额

服务费率(%)

500万元(含)以下

2

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以下

1

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以下

0.5

10,000万元以上

0.25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项目按照成交价的1%收取。

(四)上述(一)至(三)项目类别中,采用非公开挂牌的项目按照成交价的0.5%收取。

第六条  转出方申请减收、免收交易服务费情形如下:

(一)受让方为项目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

(二)项目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

(三)已在大连农交中心成交结清款项的项目,在合同履约期间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提前解除合同,重新挂牌剩余年限的;

(四)其他减收、免收的情形。

第七条  交易服务费原则上向受让方收取。

交易涉及多年度、多租期等情形的,交易服务费以各年度租金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八条  在尚不具备正式挂牌条件的情况下,农交中心 可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户、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发布意向推广和需求征集信息。但意向推广和需求征集信息仅作为宣传推介使用,不作为正式挂牌公告内容。

农交中心发布非正式挂牌的意向推广和需求征集信息暂不收取费用。

第九条  其他服务费由大连农交中心参考相关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约定。

第十条  交易服务费在项目成交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交至大连农交中心指定账户。

其他服务费的交存方式由委托方与大连农交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农交中心负责解释。